当事人: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BYF19W1G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b体育app 溪美街道长兴社区新华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邱小兰
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b体育app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存续的函》及附件材料,我局当日调取的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原始档案及我局审批科核查情况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委托黄晓菲于2024年2月8日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确认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程序合法,已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据b体育app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字〔2023〕031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2月15日签收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4年2月8日,当事人申请取得简易注销登记,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到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大门紧闭,未发现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张贴《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小兰和监事李成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至今未有人前来配合调查。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办理注销登记的代理人黄晓菲进行询问,据黄晓菲述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小兰委托其办理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材料是黄晓菲整理提交,注销登记材料包括“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邱小兰”的签名全部由她本人签署的。黄晓菲对当事人受到b体育app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一事不知情。
经查,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标明: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小兰明知其被b体育app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罚款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仍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向我局申请注销其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注销登记原始材料及“关于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档案的核查情况” 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上简易注销公告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的原始材料情况。
2、对黄晓菲的询问笔录一份,b体育app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存续的函》及附件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事实。
2024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住所留置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南市监撤听告[2024]1-220号),后又邮寄送达,于2024年11月13日拒收退回,本局于当日通过b体育app 网站刊登公告,告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本局视为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局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体育app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b体育app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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